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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pbb代銷商加盟條款

瑪凱電信(以下稱甲方)委託貴代銷商(以下稱乙方)代銷之產品為ipbb網路電話服務(以下稱ipbb產品)。
1 基本權利、義務與責任
1.1 ipbb產品之服務等均由甲方負責,乙方加盟代銷產品不需支付甲方任何費用。
1.2 乙方負責業務為開發新客戶,開發期間如有相關衍生之費用需由乙方自負。
1.3 乙方代銷ipbb產品所獲得之會員客戶或下線代銷商等,均應同意既定之ipbb產品服務規範或代銷商加盟條款,甲方對該等會員或下線代銷商具有絕對管理權,乙方無異議。
1.4 乙方應自行要求新會員、新下線代銷商、新客戶等,於向ipbb申請時加註乙方之【ipbb代銷商編號】,任何新會員、新下線代銷商、新客戶等向甲方申請手續完成後,甲方不接受乙方要求異動。
2 代銷業績統計
2.1 代銷業績區分為「直接業績」(指代銷商「直接銷售」獲得之客戶業績)及「下線業績」(指代銷商推薦之「下線代銷商直接銷售」獲得之客戶業績)。
2.2 「直接業績」包含「預付制客戶」(指既往所屬業績之所有「預付制客戶」會員,於『統計期間所完成儲值』之總點數,以每點=NT$1計算為代銷直接業績)及「月結制客戶」(指既往所屬業績之所有「月結制客戶」,於『統計期間對客戶結帳所產生通話費』之總金額計算為代銷直接業績)
2.3 業績統計週期以每月統計為原則,稱為「當月份代銷業績」,「預付制客戶」統計週期為每月1日結算至當月底,「月結制客戶」統計週期為前月21日結算至當月20日止。
3 代銷獎金結算
3.1 代銷獎金包含「直接業績獎金」(以當期代銷直接業績總金額X獎金率)及「下線回饋獎金」(下線代銷商之每次結算所獲得實發『直接業績獎金』X獎金率)
3.2 各代銷獎金率均依照甲方ipbb網站公佈為準,甲方得因市場或成本變遷保有異動之權力。
3.3 每月1日統計前月份代銷業績,並於15個日曆天內結算前月份代銷獎金。
3.4 每月份乙方代銷獎金總合經結算後未達新台幣500元者,甲方不核發該次結算之所有獎金,且該獎金不得移轉下期或與下期累積計算。
4 代銷獎金對帳、請款與核發
4.1 以乙方提供之e-mail發送前月份『代銷獎金對帳單』給代銷商(結算後總獎金未達新台幣500元者不發出對帳單)。
4.2 乙方應依照e-mail指示於請款期(當月20日)屆滿前,依規定之請款作業與文件向甲方請款,甲方收到乙方之請款文件無誤後於當月25日匯款給代銷商。
5 有關代銷獎金之其他規範
5.1 甲方得依據中華民國相關稅法規定,對乙方代扣所得稅,乙方亦應配合提供必要文件(乙方如屬公司行號,請款時應檢附發票,發票金額為營業稅外加)
5.2 如代銷商未能如期(當月20日)完成請款手續,視同代銷商放棄該次(月份)代銷獎金
5.3 代銷商不能確認收到前月份『代銷獎金對帳單』e-mail,亦應主動於當月17日前主動與瑪凱電信聯絡補寄,並於20日前完成請款手續
5.4 乙方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為甲方對乙方通知之唯一路徑,乙方如有異動應主動立即通知甲方,否則甲方不負責任何必要通知之責任。
6 代銷身分存續
6.1 連續6個月代銷獎金未達500元者,本約即自動終止。
6.2 甲方每年終結算獎金時,將同時通知乙方提供身分核對確認手續,乙方應於年終結算期屆滿後60日曆天內,提供甲方規定資料給甲方確認,如乙方身分並未變動時,即表示續約完成,雙方代銷合作繼續有效。期限內未完成本項手續時,本約即自動終止。
6.3 乙方代銷身分不得變動,乙方之代銷所有權利及義務亦不得轉移第三者。
6.4 任一方有歇業、停業或自然人死亡之情況發生時雙方代銷合作即自動終止。
7 文宣行銷規範
7.1 乙方如欲使用甲方之公司名稱、產品名稱、Logo等屬於甲方智慧財產之文物時,均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。
7.2 乙方使用於ipbb產品行銷之媒體(如網站、網路討論區、網路家族等)原始內容不得有涉及色情、猥褻或其他不法之情事。
7.3 乙方承諾不得利用本代銷加盟或ipbb產品從事任何非法活動、或破壞金融體制、或行銷文宣內容不實、或有違反公平交易法、或有其他經由消費者抗議經甲方查明不當之情事之行為,如因乙方產生交易糾紛應由乙方負責解決,概與甲方無關。
7.4 乙方如使用廣告電子郵件推展業務時,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,並以自己網站的流量宣傳為佳,不得於廣告電子郵件中,直接使用連結進入ipbb網站。如因廣告電子郵件遭ISP的通知、警告或停權時,甲方即行終止乙方代銷權力。且乙方應對此行為承擔所有責任與甲方之損失。
8 合約異動終止
8.1 本條款異動時,甲方原則採電子郵件通知方式佈達,但仍以甲方ipbb網站公佈為準,乙方得於公佈日起30日內提出異議,則原始條款仍然有效雙方繼續遵守,否則以新條款為準。
8.2 凡因天災、戰爭、騷亂、罷工、政府干預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該方當事人不能依本條款規定履行其義務時,該方當事人毋庸對他方負責任。
8.3 任一方違反本條款內載任一條款,他方得以電子郵件通知對方終止本合約。
8.4 如本約涉訟或須申請裁定時,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
8.5 本代銷條款對公司行號類代銷商另行正式簽約
8.6 本代銷條款對個人代銷商不另書面簽約,甲方採長期上掛於ipbb網站中供參考,且於代銷商申請時必須閱讀及確認之事項,並在【ipbb代銷商編號】通知電子郵件內附加本條款。乙方於使用【ipbb代銷商編號】開始經營代銷業務時,即表示已經詳細閱讀本條款,並同意各約定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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