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pbb代銷商加盟條款

茲註冊登記人(以下稱乙方)加盟瑪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甲方)代銷制度,代銷甲方ipbb網路電話服務(以下稱ipbb產品),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:
1 基本權利、義務與責任
1.1 本合約適用於『個人』身分之代銷商,乙方於甲方網站註冊啟動代銷商身份,即表示已經詳細閱讀本合約,並同意各約定事項,不需另行簽訂書面合約。如屬於公司行號性質之代銷商,則需與甲方另行簽約。【聯絡我們
1.2 通訊產品之服務等均由甲方負責,乙方加盟代銷產品不需支付甲方任何費用。
1.3 乙方負責業務為開發新客戶,開發期間如有相關衍生之費用需由乙方自負。
1.4 乙方代銷通訊產品所獲得之客戶或下線代銷商等,均應同意既定之通訊產品服務規範或代銷商加盟條款,甲方對該等會員或下線代銷商具有絕對管理權,乙方不得異議。
1.5 乙方應自行要求新會員、新下線代銷商、新客戶等,於申請通訊產品服務時應加註乙方之【代銷商編號】,任何新會員、新下線代銷商、新客戶等向甲方申請手續完成後,甲方不接受乙方要求異動。
2 代銷業績統計
2.1 代銷業績區分為「直接業績」及「下線業績」。
2.1.1 直接業績:指代銷商「直接銷售」獲得之客戶業績
2.1.2 下線業績:指代銷商推薦之「下線代銷商直接銷售」獲得之客戶業績。
2.2 本網路加盟之「直接業績」僅針對「預付制客戶」
2.2.1 預付制客戶:指既往所屬業績之所有「預付制客戶」會員,於『統計期間所完成儲值』之總點數,以每點=NT$1計算為代銷直接業績。
2.3 業績統計週期:
2.3.1 以每月統計為原則,稱為「當月份代銷業績」。
2.3.2 「預付制客戶」統計週期為每月1日結算至當月底。
3 代銷獎金結算
3.1 代銷獎金包含「直接業績獎金」及「下線回饋獎金」
3.1.1 直接業績獎金:以當期代銷直接業績通話費之未稅總金額X直接業績獎金率
3.1.2 下線回饋獎金:下線代銷商之每次結算所獲得實發之未稅『直接業績獎金』X下線回饋獎金率
3.2 本約之「標準直接業績之獎金率」為10%;「標準下線回饋之獎金率」為20%。甲方得於每年年終依據市場或成本檢討獎金率調整之。
3.3 結算條件:
3.3.1 本約簽約日起,前三個月份乙方代銷獎金結算無論獎金多寡,均不受結算條件限制,得以結算並如數發給乙方。
3.3.2 自簽約後第四個月份起,每月份乙方「直接業績之獎金額」未達新台幣伍佰元者,即未達結算條件,不得結算(及不核發)當月份獎金。
3.3.3 當月份未滿足結算條件時,當月份獎金不予保留、或移轉、或與下月份累積計算。
3.4 每月1日統計前月份代銷業績,並於15個日曆天內結算前月份代銷獎金。
3.5 甲方得依據中華民國相關稅法規定,對乙方代扣個人所得稅,乙方亦應配合提供必要文件。
4 代銷獎金對帳、請款與核發
4.1 4.1 滿足結算條件時,依據乙方提供之e-mail發送前月份『代銷獎金對帳單』給代銷商;未滿足結算條件時,甲方不提供乙方『代銷獎金對帳單』。
4.2 乙方應依照甲方e-mail指示於請款期(當月20日)屆滿前,依規定之請款作業提供文件向甲方請款,甲方收到乙方之請款文件無誤後於當月25日匯款給乙方。
4.3 如乙方未能如期(當月20日)完成請款手續,視同乙方放棄該次(月份)代銷獎金。
4.4 如乙方不能確認收到前月份『代銷獎金對帳單』e-mail,應主動於當月17日前主動與甲方聯絡補寄,並於當月20日前完成請款手續。
4.5 乙方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為甲方對乙方通知之唯一方式,乙方如有異動應主動立即通知甲方,否則甲方不負任何必要通知之責任。
5 文宣行銷規範
5.1 乙方如欲使用甲方之公司名稱、產品名稱、Logo等屬於甲方智慧財產之文物時,均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。
5.2 乙方使用於本公司通訊產品行銷之媒體(如網站、網路討論區、網路家族等)原始內容不得有涉及色情、猥褻或其他不法之情事。
5.3 乙方承諾不得利用本代銷加盟或本公司通訊產品從事任何非法活動、或破壞金融體制、或行銷文宣內容不實、或有違反公平交易法、或有其他經由消費者抗議經甲方查明不當之情事之行為,如因乙方產生交易糾紛應由乙方負責解決,概與甲方無關。
5.4 乙方如使用廣告電子郵件推展業務時,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,並以自己網站的流量宣傳為佳,不得於廣告電子郵件中,直接使用連結進入瑪凱公司相關網站。如因廣告電子郵件遭ISP的通知、警告或停權時,甲方即行終止乙方代銷權力。且乙方應對此行為承擔所有責任與甲方之損失。
6 代銷身分存續與合約期限
6.1 本約自乙方註冊日起即行啟動代銷商身份,本合約所載條款立即生效,如任一方違反本約內載任一條款,他方得以電子郵件通知對方終止本約,否則本約永遠有效。
6.2 代銷身份年度核對確認
6.2.1 甲方每年終結算獎金時,將同時通知乙方提供身分核對確認手續。
6.2.2 乙方應於年終結算期屆滿後60日曆天內,提供甲方需求之資料給甲方核對確認。
6.2.3 乙方於期限前提供完整資料給甲方,且乙方身份並未變動時,即表示續約完成,本約繼續有效。
6.2.4 乙方期限內未完成本項手續時,本約即自動終止。
6.3 自乙方註冊啟動代銷商身份日起算後第四個月份起,如有下列任一款狀況時,本約自動終止:
6.3.1 連續3個月份,乙方「直接業績之獎金額」未達新台幣伍佰元時。
6.3.2 連續3個月份,乙方「直接業績之獎金額」未能增加時。
6.4 乙方代銷身份不得變動,乙方之代銷所有權利及義務亦不得移轉予第三方。
6.5 任一方有歇業、停業或自然人死亡之情況發生時,本約即自動終止。
6.6 凡因天災、戰爭、騷亂、罷工、政府干預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,致該方當事人不能依本條款規定履行其義務時,該方當事人毋庸對他方負責任。
6.7 本約任一條款異動時,甲方原則採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,但仍以甲方官方網站公佈為準,乙方得於公佈日起30日內提出異議,則雙方得以協商解決,否則以新條款為準。
6.8 如本約涉訟或須申請裁定時,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
7 修訂聲明
本約101年04月10日修訂,於101年4月10日起實施。特於101年04月10日於甲方官方網站公告,已登錄之代銷商如有異議者應於101年04月30日前逕向甲方提出,否則視同同意本新條款。